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