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