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