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