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