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