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统计工作监督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分层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