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设备保障情况;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设备保障情况;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