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指使、授意统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在统计调查中泄露个人统计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