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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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