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