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