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四)
(四)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努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大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快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