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1年) 1.

1. 主要进展

制(修)定环境保护法律。“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特别规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做出了关于惩治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完善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7项环保行政法规,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性文件。此外,国务院环保部门组织起草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出台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或者修订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26个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