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第八条 根据药品特点和临床需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应当聘用或者授权医药代表。医药代表的数量、专业水平应与药品使用情况、推广活动合理匹配。 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医药代表建立管理制度,对其聘用、授权、备案、培训考核、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等进行规范,加强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专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