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第十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第十条 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