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 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