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医用耗材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和评价制度,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监控、分析、评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用耗材相关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做好暂停使用、配合召回、后续调查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通过监测发现医用耗材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应用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价格较昂贵的医用耗材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超常使用预警机制,对超出常规使用的医用耗材,要及时进行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进行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建立评价体系,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存在的或潜在…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重新招标等干预措施;同时将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和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公示,指导使用科室和部门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水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