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应用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价格较昂贵的医用耗材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