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重新招标等干预措施;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相应临床技术操作资格或权限调整、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纳入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