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用耗材相关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做好暂停使用、配合召回、后续调查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