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八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 第五十五条 每批制剂均应按投入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为防止制剂被污染和混淆,配制操作应采取下述措施: 第五十七条 根据制剂配制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五十八条 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 第五十九条 新制剂的配制工艺及主要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制剂质量的主要因素,如配制工艺或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配制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配制一定周期后,应…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