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