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册产品标准由制造商根据复核意见整理或修改,由复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备案。
注册产品标准编号由注册产品标准代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对应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为一位或两位汉字,是指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或省、自治区+设区市简称。国别简称表示为三位英文字母,对应进口的医疗器械。
示例:
注册产品标准编号由注册产品标准代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对应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为一位或两位汉字,是指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或省、自治区+设区市简称。国别简称表示为三位英文字母,对应进口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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