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第十八条 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修订发布后,在正式实施前,制造商应根据修订、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注册产品标准,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报原复核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