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2. 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