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