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