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