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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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