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