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六章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二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是指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按照国家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门诊费用跨省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前,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门诊费用,并入住院统一清算,生成《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信息,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