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五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信息,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发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