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就医地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就医地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就医地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