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