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门诊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就门诊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