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