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是指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