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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第九条 其他情形的备案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为参保人提供自助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实时上传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至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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