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七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