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