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三)

(三)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省医疗保障局要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实施和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季度开展试点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将会同财政部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