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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进口经营,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也不得歧视非国营贸易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认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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