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