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进口关税配额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不得转让或者倒卖。对违反规定的,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回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进口… 第二十三条 配额证明持有者未能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进口,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的,国家经贸委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