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配额证明持有者未能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进口,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的,国家经贸委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