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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第二十五条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第二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的进口经营、购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二、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三、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略) 四、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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