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