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