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