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