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